护士院外行医是否违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以下是相关分析:
合法情况
紧急情况下的救助 :根据《民法典》第 184 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款也适用于护士在紧急情况下如列车、飞机等场所对患者自愿施救的情形。此时护士利用自身专长为受助人利益进行管理,成立无因管理关系,虽有诊疗行为,但不宜再将护士与受助人之间视为医患关系。
经批准的院外医疗活动 :如果护士是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参加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院外医疗活动,这些情况不属于超范围执业,也不属于非法行医。
违法情况
未经批准擅自院外行医 :如果护士未经所属医疗机构批准,擅自到其他场所或私下开展诊疗活动,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例如,某诊所的护士覃某未经医师处方即给病人调剂处方药品并进行针灸和输液治疗,该行为违反了护理诊疗规范,构成了行政上的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违反诊疗规范造成严重后果 :如果护士在院外行医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如未经医师诊断擅自给予治疗、使用未经批准的药物等,导致患者受到损害,可能会被认定为医疗事故,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非法行医罪 :如果护士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进行诊疗活动,且情节严重,可能会构成非法行医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应认定为非法行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