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公务员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当予以辞退。这一规定在《公务员法》第88条中有明确说明,具体如下: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88条规定: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2. 辞退程序
公务员的辞退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以确保决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 调查核实:对公务员不称职的情况进行核实,确保考核结果的准确性。
- 听取意见:辞退决定前需听取公务员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 作出决定: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规定,作出是否辞退的决定。
- 通知执行:辞退决定作出后,需书面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并说明理由。
3. 辞退后的影响
公务员被辞退后,将失去公务员身份,不能再从事公务员工作。这可能会对其职业生涯和社会地位产生一定影响,同时需要面对重新就业的问题。因此,公务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努力提升自身能力,避免因考核不称职而被辞退。
4. 补充说明
需要注意的是,公务员法还规定了不得辞退的情形,例如因公致残丧失工作能力、患病或负伤在医疗期内、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或哺乳期内等。
总之,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是公务员辞退的法定情形之一,辞退程序和后续影响都需依法执行。如果您有更多疑问,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88条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