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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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中医医院、民办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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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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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卫生保健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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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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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科诊所、牙科诊所、中医诊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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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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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幼儿园)医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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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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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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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
这些机构共同构成了我国提供医疗服务的体系,涵盖了从大型综合医院到小型诊所的各个层面,确保了公众在不同需求和情况下都能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