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病人的休病假规定如下:
- 医疗期与病假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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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为三个月的,可按六个月累计病休时间来请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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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为六个月的,可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来请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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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为九个月的,可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来请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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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为十二个月的,可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来请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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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为十八个月的,可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来请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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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为二十四个月的,可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来请病假。
- 工作年限与病假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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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工作年限不足十年且在本公司工作未满五年的,医疗期限为三个月;超过五年则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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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工作年限超过十年但在本公司工作时间未满五年的,医疗期限为六个月;超过五年但不满十年的为九个月;超过十年但不满十五年的为十二个月;超过十五年但不满二十年的为十八个月;超过二十年的为二十四个月。
- 病假工资 :
- 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该费用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病假证明 :
- 癌症患者需要提供相关的病假证明,如医生的诊断证明、治疗方案、治疗记录等,以便单位了解疾病情况并进行合理安排。
- 人文关怀 :
- 企业应给予癌症患者必要的人文关怀,不应以工作绩效或季节等因素限制病假权利。
综上所述,癌症病人的休病假规定主要依据其医疗期、工作年限以及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企业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并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企业也应考虑到患者的实际情况,提供适当的人文关怀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