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搜索结果,以下是关于朱振华案件的最终判决信息:
案件背景
朱振华因在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杨浦区通北路某处司法强制拆迁过程中,采用向窗外扔汽油瓶、挥舞武士刀等方式拒不配合执法,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刑事拘留期限折抵七日)和罚款人民币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诉讼过程
朱振华不服该行政处罚,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原告朱振华主张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而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则辩称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求法院维持原决定。
证据与判决
庭审中,被告提供了多项证据,包括:
- 朱振华的询问笔录;
- 多名证人的证言,证明其使用汽油瓶和武士刀威胁执法人员的具体情况;
- 拆迁现场的照片和视频资料;
- 相关司法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文件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充分,原告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了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判决结果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原告朱振华的诉讼请求,维持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判决书内容,可以参考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的(2014)杨行初字第49号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