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休干部的医保标准主要根据其身份、职务、工龄以及是否享有其他医疗保障等因素来确定。以下是一些关键的标准和待遇:
- 住院起付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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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原来的400元调整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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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原来的550元调整为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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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定点医疗机构700元不变。
- 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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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现在的2.6万元提高到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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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4万元以上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由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报销90%,个人自负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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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封顶线由18万元调高到24万元。
- 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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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六级以上伤残的退休干部(含士官)医疗费符合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实报实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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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职(含技术7级别并有高级职称)及师职以上的退休干部个人负担属于公费报销的全部医疗费用的5%(单项自费金额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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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职(含技术7级以下并有中、初级职称)及团职以下退休干部(含士官)个人负担属于公费报销的全部医疗费用的10%(单项自费金额除外)。
- 其他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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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所需经费,由安置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参照当地上年度退休公务员平均医疗费开支水平核定筹资标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筹集,分别并入医疗保险基金和公务员医疗资金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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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退休干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补助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制定。
- 特定人群的额外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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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因公伤残人员,三期矽肺患者,二等一级残废军人因病住院,其医疗药费报销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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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工龄30年以上,其医疗药费报销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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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工龄21年至30年以下,其医疗药费报销85%。
这些标准和待遇旨在确保军休干部能够获得充分和适当的医疗保障,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具体待遇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政策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