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并非门诊完全不报销,只是在特定情况下门诊费用不予报销,原因如下:
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尚未完全普及或完善
政策差异:部分地区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正在逐步推进和完善中,可能存在政策尚未覆盖或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导致部分职工医保参保人在门诊就医时暂时无法享受报销待遇。
起付线和报销比例限制:即使在已实施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地区,也存在起付线和报销比例的限制。例如,在烟台市,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职工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不予报销;在职职工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80%、70%、60%,未达到报销比例的部分需自行承担。
医保基金的统筹和使用规定
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医保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门诊慢特病等大额医疗费用,对于一些小额的门诊费用,可能不在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内,因此不予报销。
个人账户支付: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缴费部分以及近亲属的相关费用。在个人账户有余额的情况下,优先使用个人账户支付门诊费用,当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时,才需要自行支付。
医保目录和报销范围限制
医保三大目录:医保报销范围限定在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用耗材目录内。如果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过程中使用的药品、诊疗项目或医用耗材不在医保目录内,其费用将不予报销。
特定情形排除:以下情形的门诊费用也不予报销,如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如疾病筛查、预防接种等;健康体检、心理咨询、美容等非疾病治疗项目;参保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就医与药店购药费用;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等。
就医和结算流程问题
定点医疗机构限制:职工医保门诊报销通常限定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如果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门诊费用将无法报销。
结算流程不规范: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如果未按照规定流程进行结算,如未持本人医保码或社保卡结算,或者未在医保系统中准确记录费用信息,也可能导致门诊费用无法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