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神病患者的子女,国家有以下几项政策:
- 贫困精神病患者生活和医疗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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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民政部门按程序应保尽保,按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城市低保金,并视困难程度予以分类施保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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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享受了城市低保的精神病患者,可从城市医疗救助金中解决一定金额的医前救助卡,用于平时购药维持治疗;对严重精神病患者入院治疗的,按城市医疗救助政策,一年可予以最高限额的住院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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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精神病患者要纳入农村低保,纳入农村低保的可按农村低保补差标准全额进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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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精神病患者,农村医前救助每年可从农村医疗救助金中酌情解决100-200元的医前救助卡,用于在就近卫生院或卫生室购药维持治疗;病情严重者需入院治疗的,通过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报销后再予以二次救助。
- 精神病患者生育政策 :
- 对未愈的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患者是不允许生育小孩的,除非已经生下来的小孩家庭确有困难,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救济。
-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支付 :
- 夫妻离婚后,根据司法解释,孩子抚养费支付标准为固定收入的20%-30%,负担多个子女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50%。无固定收入可参考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比例。成年精神病患者子女的抚养费可参照相同标准。
- 精神病患者抚养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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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本身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能做监护人的,因此不能获得孩子的抚养权。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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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这些政策旨在保障精神病患者的子女在生活、医疗、教育和抚养等方面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必要的支持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