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对于犯罪嫌疑人拒不配合某些鉴定,如精神疾病鉴定等情况,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其他证据情况来作出判断。同时,司法机关有权采取一些措施来促使犯罪嫌疑人配合,比如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抗拒鉴定的,可依法强制其进行某些符合法律规定的鉴定。但需要强调的是,强制鉴定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要求,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操作,以确保鉴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民事诉讼中,可能承担不利结果,若对需证明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却拒不提供证据,需担不利后果,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法院可据现有证据判决且可能不利。
面对抗拒鉴定的精神障碍患者,可尝试以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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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员家属和亲友给予关爱和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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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精神卫生专家协助,深入交流以说服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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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地精神卫生机构或医院求助,探索适合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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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殊情况下可考虑法律途径。
此外,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若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可以终止鉴定。
综上所述,对于不配合精神病鉴定的情况,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可以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但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并确保鉴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对于精神障碍患者,还可以通过动员家属、专家协助、寻求精神卫生机构帮助等策略来促使其配合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