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精神病人监护人 不需要 病人同意。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这些监护人需要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同意。
因此,即使精神病人具有行为能力,担任其监护人时也不需要他们的同意,而是由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条件来确定监护人。不过,如果精神病人有表达能力,他们的意见可能会被考虑在内,但最终的监护人决定权在于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