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三档医疗保险的住院报销规定如下:
- 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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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内一级医院住院就医的,支付比例为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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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在市内非结算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因工外出、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因急诊抢救发生的),按就诊医院的住院支付标准的90%支付,即8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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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内二级医院住院就医的,支付比例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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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内三级医院住院就医的,支付比例为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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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外医院住院就医的,支付比例为70%。
- 特殊医用材料及一次性医用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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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住院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的特殊医用材料及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安装或置换人工器官,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下列规定支付,但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普及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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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国产材料的,按实际价格的9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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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进口材料的,按实际价格的60%支付。
- 住院床位费 :
- 参保人住院床位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实际住院床位费支付,但不得超过下列规定标准:最高支付金额为市价格管理部门确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普通病房B级房间三人房床位费政府指导价格的第一档。
- 其他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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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已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及按11.5%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支付比例为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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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待遇中,如果参保人未经转诊直接在结算医院以外的规定医院住院,按照就诊医院的住院支付标准的90%报销。
这些规定涵盖了深圳市三档医疗保险住院报销的主要方面,参保人可以根据这些规定了解自己的医保待遇,合理规划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