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合作医疗通常指的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报销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门诊报销
普通门诊:参保居民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可报销。乡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社区服务站)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稳定在50%左右,部分地区可达60%,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430元。
慢性病门诊:参保居民通过慢性病认定后,发生的符合法规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包括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的长期用药费用,以及一些其他需长期门诊治疗的疾病费用。
特殊疾病门诊:部分地区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慢性病、特殊疾病门诊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如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具体报销比例和限额以当地法规为准。
住院报销
一级医疗机构:法规范围内报销比例可达90%。
二级医疗机构:法规范围内报销比例可达80%。
三级医疗机构:法规范围内报销比例可达60%。
住院医疗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大病保险报销
报销范围: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费用。
报销比例:按60%支付,最高限额为25万元,部分地区已提升至55万元。
生育医疗待遇
参保女性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统筹支付范围,实行定额结算,支付标准为自然分娩900元、剖宫产1300元。剖宫产合并其他疾病手术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为1400元。
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
参保居民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也可以享受报销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报销范围和比例可能会有所差异,具体的报销政策应以当地医保部门公布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