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过敏致死的责任承担情况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具体的分析:
-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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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如未充分询问患者过敏史、未进行必要的皮试等预防措施,或在患者出现过敏症状后未及时采取正确的救治措施,导致患者药物过敏死亡,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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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患者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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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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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情况下,患者对药物过敏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例如患者属于特异性体质,服用药物一段时间后才出现过敏症状,且该不良反应症状相对罕见,诊断上有一定的难度。
- 医疗事故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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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过敏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需要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的结果来确定。如果医院按正规的程序使用药物,且做了必要的皮试,但患者仍出现过敏反应并致死,一般不构成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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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医院在用药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如未进行必要的皮试等,则可能构成医疗事故,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可能的刑事责任。
- 免责情形 :
- 医疗机构在以下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综上所述,药物过敏致死的责任承担情况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患者或其近亲属存在不配合诊疗等情形,医疗机构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认定需要依据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