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青岛市的医保视同缴费年限规定如下:
- 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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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在本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前,凡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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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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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其军龄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 职工医保制度实施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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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南区、市北区(含原四方区)、李沧区、胶州市以2001年1月1日为起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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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区以2001年5月为起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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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西市以2002年6月为起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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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以2003年11月为起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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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阳区、西海岸新区、崂山区以2004年7月1日为起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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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机关事业单位以2005年1月1日为起始时间。
- 最低缴费年限 :
- 自2026年1月1日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如果最低缴费年限未达到男30年、女25年(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应按规定进行补缴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相关医保待遇。
- 补缴政策 :
- 2026年起,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办理一次性补缴的,补缴基数按照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执行。
- 其他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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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是以1992年至1995年,各地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的建立时间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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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以2014年10月1日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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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是以1994年至1999年各地《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实践为界。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能够享受医保待遇,同时规定了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方法和补缴政策。建议参保人员及时咨询当地医保部门,以获取最新的政策解读和操作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