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精神类疾病不会构成事业单位开除员工的条件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会解除聘用合同。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也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精神病患者,如果是在入职后患病且经过治疗已经痊愈,但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这种情况下可以辞退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员工隐瞒精神病史入职,属于欺诈行为,劳动合同无效,单位可随时解除聘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合同工存在过失性辞退情形的,事业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如果单位强行辞退精神病患者,员工可以申请仲裁来维护合法权益,即便进行辞退也要根据职工的情况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精神病患者在事业单位中通常不会仅因疾病本身而被开除,除非存在其他违反规章制度或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果员工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建议员工在入职时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以避免可能的误解和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