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随意解除
患有抑郁症的员工在医疗期内,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员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员工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具体来说,如果员工因抑郁症处于医疗期内,单位不能以其患病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在医疗期满后,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此时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 单位在员工患有抑郁症的情况下,应谨慎处理,避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如果员工确实因抑郁症无法继续工作,单位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并在必要时调整其工作岗位,以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