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单位因查体发现员工为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辞退是违法的。以下是详细解答:
1.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拒绝录用或辞退员工。法律强调平等就业权,禁止就业歧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
- 此外,2007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在招聘和用工过程中,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2. 例外情况
- 尽管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但乙肝病毒携带者在治愈前或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某些特定工作,例如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等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职业。
3. 实际案例
- 在司法实践中,因乙肝被辞退的案例通常会被法院认定为就业歧视。例如,有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因强制要求劳动者提供乙肝检测报告并取消录用,侵害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4. 建议与总结
- 如果您因乙肝被单位辞退,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工作或获得相应赔偿。
- 同时,建议您了解自己的病情,确保不会因从事特定工作而传播疾病,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总结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单位不得因乙肝病毒携带者身份辞退员工,除非该员工从事可能传播传染病的特定工作。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建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