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眼科医院设置标准如下:
- 科室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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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设有眼科和急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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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设有治疗室、手术室、检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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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设有医疗质量与安全、医院感染管理、病案(统计)等部门。
- 人员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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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有1名与开展专业相适应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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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比至少达到1:1,至少有1名从事眼科专业护理3年及以上的护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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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设置的医技科室相适应的卫生技术人员。
- 房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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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不含日间观察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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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不含日间观察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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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日间观察床的,床间距不少于0.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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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室、手术室、检查室等每个房间需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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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建筑面积应当符合医院业务需要。
- 设备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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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设备包括眼压计、视野仪、专科检查台、视力表、检眼镜、裂隙灯、验光仪、眼科B型超声诊断仪、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以及其他与所开展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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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同一级综合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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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通讯、计算机等设备并装备与开展诊疗服务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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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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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小型眼科医院能够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并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建议在实际设置过程中,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