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的医保报销政策和标准如下:
- 医保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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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类项目 :全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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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项目 :需先由个人按比例自付一定费用后,再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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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类项目 :属于医保目录外的费用,医保不予报销。
- 基本医疗费用 :
- 包括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但不包含乙类项目个人先自付的费用及超限额标准的费用。
- 起付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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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诊 :不设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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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门诊特定病种 :不设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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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门诊特定病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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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留院观察起付标准按参保人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确定,每一医保年度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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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病床起付标准按参保人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确定,每90日需重新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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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二类门诊特定病种不设起付标准,按参保人相应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确定。
- 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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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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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具体支付比例和限额不同,具体比例和限额需参考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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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门诊特定病种 :支付比例和限额需参考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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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门诊特定病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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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留院观察后直接转入本院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并入住院医疗费用中,统一按相应的住院标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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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病床的支付比例按参保人相应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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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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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连续住院情形治疗时间每超过90天需重新计算一次起付标准。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治疗结核病的,每超过180天需重新计算一次起付标准。参保人因精神病在本市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综合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科病区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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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具体比例需参考最新政策。
- 最高支付限额 :
- 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 其他 :
- 参保人住院治疗符合出院标准但不按照规定出院的自定点医疗机构医嘱出院日期之次日起发生的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建议:
- 具体的报销比例和限额可能会随政策调整而变化,建议定期查阅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发布的最新政策文件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