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李德明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等多项罪名,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案涉及长期暴力垄断市场、侵害群众利益等恶劣情节,成为当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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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与审理过程
李德明及其团伙长期在佳木斯市通过暴力威胁、强迫交易等手段控制特定行业,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2021年公安机关开展专项打击行动,经侦查取证,检察院以八项罪名提起公诉。2023年法院公开审理,认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主要罪名与量刑依据
根据《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基准刑期为7年以上,结合其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非法经营(数额特别巨大)等加重情节,数罪并罚后最终量刑十五年。没收财产则基于其违法所得及经济基础的非法性。 -
社会影响与司法意义
此案判决有效震慑了地方黑恶势力,恢复了受害群体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通过深挖“保护伞”、追缴涉案资产,体现了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的法治成效,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量刑参考。
李德明案的宣判再次彰显法律对黑恶犯罪的零容忍立场。公众若发现涉黑线索,可依法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