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的口赋和算赋是两种重要的人头税制度,其特点和演变如下:
一、口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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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对象与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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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征收七岁至十四岁的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缴纳20钱作为皇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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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武帝时期扩大征收范围至三岁,金额增至23钱,用于军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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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帝时恢复七岁起征,但金额未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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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与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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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地区(如武陵蛮)按人口征收,每口收布二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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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孕妇、儿童等群体享有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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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影响
- 由于税负过重,导致“生子辄杀”等惨剧,汉元帝时因贡禹建议恢复七岁起征。
二、算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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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对象与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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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十五岁至五十六岁的成年男女征收,每人每年120钱,用于购置车马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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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贾、奴婢加倍征收,即每人240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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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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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文帝时减为80钱,汉武帝时恢复至120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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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年十五至三十岁未婚者,每五年增加一算(至三十岁五算,即每年600钱),以鼓励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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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如灾害、战乱可临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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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目的
- 通过加重人头税为军事扩张提供资金支持,同时通过生育奖励政策维持人口增长。
三、与其他赋税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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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赋 :按家庭征收,每户每年200钱,属于常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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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赋 :对未能服役的成年男子征收,每服役一月缴2000钱,至五十五岁免役。
四、历史评价
汉朝的口赋和算赋在财政和军事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过重的税负也引发社会矛盾。文景之治时期通过减轻赋税实现休养生息,汉武帝时期则因军费需求频繁调整税制,反映了封建国家财政与军事需求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