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雪华因向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行贿,被判处无期徒刑,但因其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被依法减刑。
减刑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可以依法减刑。减刑需经执行机关提出建议,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背景
周雪华是胡长清案的主要行贿人之一,该案被认为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因经济犯罪被判处死刑的最高职务犯罪案件。胡长清案涉及多起行贿行为,严重破坏了江西省的经济秩序和政治生态。
减刑的公众反响
周雪华减刑后,社会舆论对其是否真正悔改存在争议。一些人对减刑的公正性提出质疑,认为应加强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总结与提示
周雪华减刑案件凸显了我国刑法在行贿罪处理上的灵活性,同时也反映了社会对反腐斗争的持续关注。公众期待通过完善法律和加强监督,进一步遏制行贿行为,净化政治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