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限额为 每年最高8万元 ,具体规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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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标准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医保目录内自付部分累计超过 1.5万元 的部分,可在次年汇算清缴时扣除,扣除上限为 8万元 。例如自付10万元,可扣除8万元(10万-1.5万=8.5万,但上限为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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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合并计算
同一家庭中,纳税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医疗费用可分别计算起付线(1.5万/人),但总扣除额不超过8万元。例如夫妻各自付6万和7万,合并后总扣除额为10万,但每人上限8万,最终合计扣除1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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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主体
可由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选择一方扣除,父母不可为子女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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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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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限医保目录内费用,商业保险报销部分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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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完成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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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通过年度汇算清缴实施,单年度最高可扣除8万元,家庭可合并计算但需分别控制个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