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既领取工资又领取生育津贴属于违法行为,需退还多领部分。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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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能同时领取。生育津贴是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的专项待遇,而产假工资是实际劳动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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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领取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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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用人单位已按标准支付生育津贴,女职工再领取工资即构成重复领取带薪产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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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用人单位未支付生育津贴,女职工领取产假前工资则不构成重复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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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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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已支付生育津贴的,需退还多领的工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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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支付生育津贴的,女职工可要求按产假前工资标准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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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
法院明确支持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支付工资的合法性,若同时发放生育津贴则属于违规。
总结 :女职工产假期间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待遇,二者不可同时领取。若存在重复领取,需依法退还多领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