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地区政策,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的领取规则如下:
一、基本原则:不可同时领取
-
两者性质不同
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按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支付的补偿,属于工资性待遇;产假工资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
-
法律禁止重复领取
因两者本质上是同一期间的待遇补偿,法律明确规定不可同时享受。
二、发放标准与差额处理
-
生育津贴≥产假前工资
若生育津贴金额高于或等于职工产假前工资,则用人单位无需额外支付工资,直接以生育津贴替代产假工资。
-
生育津贴<产假前工资
若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前工资,用人单位需补足差额,确保职工实际收入不低于原工资水平。
三、特殊情形说明
-
产假期间实际提供劳动
若女职工在产假期间被安排工作(如远程办公、返岗等),部分地区(如北京)法院支持同时领取生育津贴和劳动报酬,但需提供充分证据。
-
地方政策差异
-
北京 :原则上不支持同时领取,但存在“产假期间实际提供劳动”或“双方协商一致”等例外情况。
-
其他地区 :普遍遵循“生育津贴替代产假工资”的原则,未明确提及特殊情形。
-
四、法律依据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生育津贴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不得以补足差额等方式规避支付义务。
总结
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不可同时领取,但用人单位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支付方式。建议职工生育前与单位沟通确认,避免因政策理解差异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