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药店作为医保定点机构的信息变更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具体如下:
一、变更条件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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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取得医保定点资格后,原则上 1年内不得办理定点事项变更 (如名称、法人等)。但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特殊原因需变更的,需提供相关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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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类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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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事项变更 :如仅变更经营地址,需确保新址符合《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定办法》等规定,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变更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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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事项变更 :若同时变更法定代表人、单位名称等,需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重新申报、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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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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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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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名称或法人变更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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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营业执照、卫生行政批文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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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与公示
- 市医保中心审核通过后,会在规定范围内公示(如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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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变更
- 公示无异议后,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医保专线安装手续,重新签订服务协议。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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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变更 :需在单位名称前冠以行政区、街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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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影响 :变更后医保待遇可能受影响,需重新确认参保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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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渠道 :可通过当地社保局网站或线下服务大厅办理。
四、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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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协议终止 :若经营地址变更导致无法提供原服务,需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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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变更记录 :同一机构1年内不得二次变更,需间隔1年。
建议办理前咨询当地医保部门,确保材料齐全且符合最新政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