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产妇生育津贴和工资通常不能同时领取,但存在特定例外情况。具体规则如下:
一、基本原则:不可同时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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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明确,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本质是同一期间的补偿,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由基金支付,单位无需再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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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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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产假前工资:单位无需额外支付工资,直接以生育津贴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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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产假前工资:单位需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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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例外情况:可同时领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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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实际提供劳动
若女职工在产假期间被安排工作(如返岗或远程办公),且符合劳动报酬支付条件,可能同时获得生育津贴和工资。例如北京某案例中,员工因完成财务工作被判定需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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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允许的特殊约定
部分地区允许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通过协议或福利政策实现“组合领取”,但需以双方自愿为前提。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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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由社保机构发放给单位,单位再支付给员工,二者不可直接叠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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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保或缴费不足的情况下,单位需按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产妇生育津贴与工资能否同时领取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建议咨询当地社保机构或用人单位确认具体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