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原则上不可同时发放,但存在例外情况:若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前工资标准,用人单位需补足差额;若女职工产假期间实际提供劳动,可同时获得劳动报酬与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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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二选一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本质上是同一期间的经济补偿。已缴纳生育保险的单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按单位上年度月均工资计算);未参保的单位则需按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两者不可重复领取。 -
补差规则:保障权益
若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必须补足差额。例如:某员工产假前月薪8000元,单位月均工资7000元,则生育津贴按7000元发放,单位需额外补1000元/月。 -
例外情形:劳动与福利并存
- 实际提供劳动:如产假期间提前返岗或远程办公,可同时领取生育津贴和劳动报酬。
- 地方政策或协商:部分地区或企业允许在生育津贴外支付额外福利,需双方明确约定。
总结:多数情况下生育津贴替代产假工资,但需关注补差和例外条款。建议与用人单位协商确认具体发放方案,确保合法权益不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