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生育津贴的规定如下:
一、生育津贴的发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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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要求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需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足额缴费满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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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合规性
需符合国家和河南省的生育政策,包括生育登记、生育证明等手续。
二、生育津贴的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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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发基数
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公式为: $$\text{生育津贴} = \frac{\text{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times \text{产假天数}$$
若单位申报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城镇单位月平均工资60%或高于300%,则分别按60%或30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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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天数
根据生育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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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生育:9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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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如剖宫产):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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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胞胎:每多1个婴儿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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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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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4个月: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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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4个月: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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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育:增加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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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育津贴与工资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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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高享受原则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可同时享受,按两者较高值发放。若生育津贴低于工资,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若高于工资,则停止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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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方式
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本人,由用人单位代扣代发。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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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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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用,避免影响津贴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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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不足时补足差额,超过时停止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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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
- 国家机关及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女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工资由单位支付。
以上规定综合了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生育津贴计算细则,确保职工生育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