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居民医保实行报销制度,覆盖住院、门诊等费用,但需符合特定条件。以下是具体报销政策:
一、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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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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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起付标准1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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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定点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1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5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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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 :起付标准1.8万元,困难人员0.9万元,覆盖门诊、住院及特殊病种自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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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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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 :普通门诊报销60%(处方药费限额10元起),检查/手术费限额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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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医疗机构 :普通门诊报销10%-40%(处方药费限额100元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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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病种与慢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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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门诊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销80%,市内其他医疗机构报销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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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病种需在医保目录内,且符合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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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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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范围 :需按时缴纳城乡居民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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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限制 :工伤、公费医疗、境外就医等费用不在报销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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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限制 :部分政策对60岁以上老人有额外补偿(如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每日10元,限额200元)
三、报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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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准备 :收据原件、住院结算单、诊断证明、死亡证明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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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请 :向单位或社保所提交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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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与结算 :医保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比例支付费用
四、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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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丽保 :作为补充医疗保险,可报销医保目录外费用,起付标准低至5000元,最高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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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调整 :具体比例和限额以丽水市医保局最新文件为准
建议参保人员定期关注医保政策更新,确保报销流程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