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0元
根据甘肃省医保门诊政策,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符合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可以纳入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具体报销规则如下:
一、报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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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
- 当前年度累计起付标准为 200元 ,即医疗费用超过200元部分方可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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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支付限额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 2500元 ,超过部分将不再纳入统筹基金报销。
二、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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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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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 65% 。
三、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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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调整机制
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及支付比例可根据省直职工医保基金情况每年动态调整,具体以当年官方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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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共济改革影响
自2023年1月1日实施门诊共济改革后,部分地区的报销额度有所提高。例如,某参保职工改革前年门诊可报销1380元,改革后报销额度提升至1380元(原个人账户54元+单位缴费648元→改革后单位缴费648元+个人账户12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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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扣除项
乙类药品、医疗服务及医用耗材需个人先自付10%后再报销,剩余部分按比例计入统筹基金报销范围。
四、示例计算
若某参保职工年度门诊总费用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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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报销金额 = (5000 - 200) × 65% = 29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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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自付金额 = 5000 - 2975 = 2025元。
甘肃省医保门诊一年最多可报销 2500元 ,具体金额受个人缴费基数、医疗机构级别及费用类型等因素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