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武汉,社保基数 19400 元的情况下,仅社保本身不涉及扣税,但基于此基数计算的工资收入在扣除社保等费用后,若超过个税起征点 5000 元,则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扣税金额会因个人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及其他依法确定的扣除不同而有所差异。
明确应税所得
根据个税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 = 税前收入 - 5000 元(起征点)- 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 专项附加扣除 -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社保基数 19400 元,假设该基数就是月工资收入,武汉社保缴纳比例中养老保险个人缴纳比例约 8%、医疗保险约 2%、失业保险约 0.3%,公积金缴纳比例一般在 5%-12% 之间(此处假设按 10% 计算)。那么社保及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为:
- 养老保险:19400×8% =1552 元
- 医疗保险:19400×2% =388 元
- 失业保险:19400×0.3% =58.2 元
- 公积金:19400×10% =1940 元总计个人缴纳社保和公积金为 1552+388+58.2+1940 =3938.2 元。此时应纳税所得额初步计算为 19400 - 5000 - 3938.2 =10461.8 元。
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中,年度不超过 36000 元的税率为 3%,速算扣除数 0;超过 36000 - 144000 元的部分税率为 10%,速算扣除数 2520 。由于 10461.8 元换算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10461.8×12 =125541.6 元,对应税率为 10%,速算扣除数 2520(月均速算扣除数约为 2520÷12 =210 元) 。
计算扣税金额
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即 10461.8×10% - 210 =836.18 元。
需注意,以上计算未考虑专项附加扣除(如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情况。若有这些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会相应减少,从而使个人所得税缴纳金额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