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新政策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参保对象与筹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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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范围
未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小城镇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参保,包括户籍超18岁人员、中小学生及婴幼儿,以及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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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标准
由各地根据经济水平和居民负担能力确定,但需保证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个人缴费额约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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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岁以上居民:个人缴费310元,政府补助17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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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0岁居民:个人缴费460元,政府补助7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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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0岁居民:个人缴费620元,政府补助5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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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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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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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按60%比例报销,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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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慢性病患者可享受更高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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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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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三级980元、二级720元、一级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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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参保满5年,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达10%),例如连续参保10年后三级医院报销比例可达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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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报销:个人负担超8000元部分,大病保险按55%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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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保障
- 重度残疾人、低保家庭、70岁以上老人等特殊群体,个人不缴费,费用全由政府补助。
三、其他重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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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急诊待遇
- 60岁以上及中小学生、婴幼儿门诊急诊累计超300元部分,一级医院报销比例提高至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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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管理
实行定点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优先在社区医疗机构就诊,病情需转诊时通过指定医院办理转诊手续。
四、政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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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水平起步 :基金支付比例初始控制在50%以上,根据经济状况逐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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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协调 :中央与地方明确责任,兼顾地区差异和医疗保障衔接。
以上政策自2011年起在不同地区逐步推广调整,具体细则以当地最新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