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部门
生育津贴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的协作,具体管理主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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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管理部门
生育津贴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如各地的社保局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这些机构负责审核资格、计算津贴金额,并与财政部门协调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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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与资金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生育津贴由 生育保险基金 支付,资金来源为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通常由财政补贴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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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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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负责制定生育政策、医疗服务监管及生育证明的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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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 :提供生育保险基金的财政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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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
生育津贴的核心管理部门是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但需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的协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