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根据政策文件和地区规定有所不同,综合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一、国家层面明确纳入救助范围的疾病
根据最新政策文件,全国统一将26大类(97小类)重大疾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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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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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毒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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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心肌梗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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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梗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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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肝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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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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苯丙酮尿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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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性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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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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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多药肺结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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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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肾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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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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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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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障碍性贫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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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白血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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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中海贫血(中/重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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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症性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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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执性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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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多形性精神病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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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病1期/煤尘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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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如严重肝肾衰竭、重症甲型H1N1流感等
二、地区性补充病种
部分城市在国家标准基础上增加病种,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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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癌 (含术后抗排异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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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道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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胃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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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肠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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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肠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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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状腺癌 (部分城市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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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红斑狼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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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症 (含急性、慢性及伴精神病性障碍)
三、救助对象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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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对象 :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及因病致贫家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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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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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等按不低于70%比例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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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救助对象按不低于50%比例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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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救助封顶线 :最低5万元,部分地区根据经济水平调整至10万元。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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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仅限医保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且需符合“门诊慢特病”或“重大疾病”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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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状况、医疗费用支出等均纳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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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个人原因导致的医疗费用可申请下一年度救助。
以上信息综合了国家及部分地区政策,具体实施以当地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