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30种疾病符合条件可暂不予收监,主要包括严重传染病、精神类疾病、危重器质性疾病等三类。这些疾病或因传染性强、或因治疗难度大、或因监所医疗条件有限,收监可能危及患者生命或影响监管秩序。
一、严重传染病类
- 艾滋病:需长期服药控制,监所医疗条件有限
- 活动性肺结核:强传染性易致群体感染
- 病毒性肝炎伴肝功能异常:需专业抗病毒治疗
- 梅毒进展期:具有较强传染风险
- 霍乱/鼠疫等甲类传染病:需强制隔离治疗
二、精神障碍类
- 精神分裂症发作期:存在自伤或伤人风险
- 重度抑郁症伴自杀倾向
- 双相情感障碍躁狂发作
- 癫痫频繁大发作
- 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不能自理
三、重大器质性疾病
- 恶性肿瘤晚期
- 尿毒症需定期透析
- 肝硬化失代偿期
- 重度心力衰竭
- 脑梗死后全瘫
- 重症肌无力需呼吸机维持
- 白血病需持续化疗
- 冠状动脉搭桥术后
- 肺移植等重大器官移植术后
- Ⅲ度烧伤未愈
四、其他特殊情形
- 妊娠期妇女
- 哺乳期未满1年
- 截瘫伴大小便失禁
- 双目失明生活无法自理
- 高位截肢
- 血友病反复出血
- 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期
- 克罗恩病肠瘘
- 阿尔茨海默病重度
- 帕金森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需注意:具体执行需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并经办案机关审查确认。病情稳定或传染性消除后,仍可能依法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