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劳动能力的十大疾病包括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如脑卒中后瘫痪)、终末期器官衰竭(如尿毒症、心衰)、恶性肿瘤晚期、重度精神障碍(如精神分裂症)、严重呼吸系统疾病(如肺气肿)、肢体缺失或瘫痪、晚期肝病、失代偿期代谢性疾病(如糖尿病并发症)、严重自身免疫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多脏器)及双目失明等。 这些疾病因导致身体机能严重受损或生活无法自理,被法律和医学认定为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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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系统疾病
脑梗死、脑出血等脑血管意外常遗留偏瘫或言语障碍,肌力低于3级时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脊髓损伤或肌萎缩侧索硬化症(ALS)导致全身瘫痪,需长期依赖护理。 -
终末期器官衰竭
尿毒症需持续透析或肾移植,心功能Ⅳ级患者轻微活动即呼吸困难;慢性阻塞性肺病晚期连日常起居都困难。 -
恶性肿瘤晚期
癌症转移或多发肿瘤(如肺癌骨转移)经治疗无效后,患者体力极差,无法承担任何工作。 -
精神障碍
精神分裂症或器质性精神病若病程超5年且症状顽固(如幻觉、攻击行为),职业功能完全丧失。 -
肢体残疾
截肢、严重关节炎或脊髓炎致双下肢瘫痪,无法自主移动或操作工具。 -
肝病与代谢性疾病
肝硬化失代偿期合并腹水、肝性脑病;糖尿病肾病V期或酮症酸中毒反复发作。 -
自身免疫病多脏器损害
类风湿关节炎晚期关节畸形,或红斑狼疮引发肾衰竭、脑病变,需综合治疗维持生命。 -
视力障碍
双眼矫正视力低于0.1或视野半径≤20度,无法从事需视觉配合的活动。
提示:具体认定需结合医学检查及法律标准,建议患者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以获取社会保障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