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致
根据浙江省医保政策,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保持一致,具体规定如下:
一、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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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范围
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需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缴费,缴费基数与职工医保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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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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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若低于全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60%则按60%计算,高于300%则按30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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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统筹区费率在0.5%-1%之间动态调整,例如杭州、衢州等城市具体费率可能为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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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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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发基数
生育津贴以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标准的60%或高于300%,则分别按60%或30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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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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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天数:顺产158天,难产、多胞胎等特殊情况可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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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发公式:
单位月均缴费基数 ÷ 30 × 产假天数
(如杭州一孩顺产可领158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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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享受
- 生育津贴与职工医保待遇同步享受,申领时需连续缴纳职工医保满6个月,未缴满的可追溯支付。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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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报销 :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分娩等)按职工医保支付标准执行,实现即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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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不同城市可能存在细微差异,例如杭州、宁波、温州等地的具体计算方式略有不同。
以上政策自2022年7月1日起在浙江实施,2024年进一步优化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和待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