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
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根据地区政策和企业类型有所不同,具体规定如下:
一、法定缴费比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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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标准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 0.5%-1% 缴纳,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基金收支情况调整,但不得超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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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区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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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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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 :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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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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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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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缴费基数
- 以用人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高于300%的按300%计算。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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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调整机制
生育保险费率由省级政府根据基金收支平衡原则确定,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地区可降至0.5%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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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险种合并实施
自2019年起,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缴费基数统一为职工医保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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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四、特殊情况
- 灵活就业人员 :部分地区(如河南)将生育保险纳入职工医保体系,由单位以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缴纳0.5%-1%的生育保险费。
建议用人单位根据所在地区最新政策确认具体缴费比例,并按时足额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