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医保缴费年限的计算涉及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两部分,具体规则如下:
一、实际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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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自《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职工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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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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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年限由医保经办机构据实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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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中断缴费时,缴费年限暂停记载,但原缴费年限保留;后续续缴时,缴费年限可前后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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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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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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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龄 :1992年年底以前的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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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1993年1月《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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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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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参保前已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可全部视同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接续工龄需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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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保前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工作年限也可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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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总缴费年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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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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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职工:累计缴费满25年(部分地区20-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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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累计缴费满20年(部分地区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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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标者需以退休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所差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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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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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自动转换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需符合当地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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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医疗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分别计算,不可直接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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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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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与待遇 :缴费年限越长,退休后每月可领取的医保待遇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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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 :无固定缴费年限,中断缴费则失去保障。
以上规则综合了《医疗保险办法》及相关政策文件,具体执行可能因地区政策差异略有不同,建议参保人员咨询当地医保部门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