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医保缴费基数的缴纳标准主要依据参保人员的工资水平和当地政策综合确定,具体规则如下:
一、缴费基数确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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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原则
缴费基数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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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性原则
基数应反映参保人员的实际工资水平,确保缴费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二、缴费基数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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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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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含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应发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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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则按60%计算;若高于300%(或部分地区150%),则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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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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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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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保持一致,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高于300%的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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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区政策差异
不同地区对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的设定可能不同,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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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 :通常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00%(如2025年某地标准为21,5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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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限 :多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如2025年某地标准为4,317元)。
四、特殊群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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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
- 通常按当地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100%、80%、60%等档次选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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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
- 缴费基数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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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
- 若缴费年限不足25年或统筹区外转入不足10年,月补缴标准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如三明市2025年标准为230元)。
五、缴费基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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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一般每年1月确定后较长时间内保持不变,期间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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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年上限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次年缴费基数。
以上标准以2025年部分地区政策为例,实际执行中需以当地最新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