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病保险政策是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旨在减轻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费用负担。 参加天津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治疗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年度累计个人负担金额超过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 保障对象: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人员都在保障范围内。
- 资金来源:实行全市统筹,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当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结余时,利用结余筹集;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时,在年度筹集的基金中予以安排。
- 起付标准:每年底会公布次年度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时,根据上年度本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具体起付标准,并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发布 。
- 报销比例:按照分段计算、累加给付的原则确定。一般人群,起付标准 - 10 万元(含)报销 65% ,10-20 万元(含)报销 75% ,20-30 万元(含)报销 75% ;困难群众,起付标准 50%-10 万元(含)报销 70% ,10-20 万元(含)报销 75% ,20 万元以上报销 80% 。
- 经办服务: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费用实行联网结算,个人只需承担应由本人负担的费用,其余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民政优抚、低保、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等困难群体人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顺序依次结算医疗费用,并通过信息化方式实现 “一站式” 结算报销。
天津市大病保险政策为参保居民在面对大病高额费用时提供了有力保障,大家可关注每年政策调整信息,了解最新起付标准等内容,以便更好地享受这一福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