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沈阳医保新政策在多个方面有所调整 **:缴费政策上,男性参保人员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由满 25 年逐步调整至满 30 年,以每年递增 1 年的方式,至 2028 年调整为 30 年;2022 年 1 月 1 日(含 1 月 1 日)以后达到沈阳市职工医保规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调整为 10 年。单位职工方面,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为 8.6%,在职职工缴费比例为 2% 。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全口径平均工资的 6% 比例缴费,缴费期间不建立个人账户。
医保待遇方面,门诊统筹年度起付标准分别为:二级及以下 200 元、三级 400 元、特三级 600 元 。在职职工报销比例分别为:一级 70%、二级 65%、三级 55%、特三级 50%,退休人员提高 5 个百分点,年报销限额 12000 元。门诊慢特病中,特殊病里透析支付比例为 94%,其余病种(恶性肿瘤、白血病、血友病、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严重精神障碍、耐药性结核病、丙型肝炎、艾滋病)支付比例为 85%;慢性病病种比例为在职 75%,退休 85%。市内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 200 元、二级 300 元、三级 600 元、特三级 1200 元,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分别为 94%、93%、88%、86%,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在在职人员基础上提高 3 个百分点。1 年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每次递减 15%,但最多不得超过 2 次;精神病、急慢性传染性肝炎、浸润型肺结核、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艾滋病不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恶性肿瘤患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每年只需缴纳首次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 15 万元。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方面,缴费标准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职工,均应同时参加,保险费按每人每年 132 元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 66 元、参保人员缴纳 66 元。2024 - 2025 年退休人员个人缴费标准由 66 元降至 24 元,每月 2 元从个人账户扣缴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 50 万元 。对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15 万元以内的费用进行分段补助,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门(急)诊抢救费用,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阶段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按规定比例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600 元以上(不含 600 元)的医疗费用可获补助;对超过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15 万元的费用进行补助,本市就医及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就医,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在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各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个人自付比例等规定基础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按 50% 比例降低上述起付标准和个人自付比例给予报销(政策规定的部分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个人自付部分除外)。
城乡居民医保方面,2024 年沈阳市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在 2023 年基础上,每人提高 30 元,达到 670 元 。2025 年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由 450 元提高至 460 元;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由 260 元调整至 400 元;非在校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下调,与在校学生一致为 400 元 。参保人员中,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残疾人员(二级及以上)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助 60%,即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个人缴费 160 元,成年居民个人缴费 184 元 。
异地就医方面,沈阳市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急危重病异地就医结算参考病种及关键标准》中所列急危重病且发生治疗费用的,可直接结算相关门(急)诊、住院医疗费用,未能直接结算的可持报销要件回我市经医保经办机构认定后给予手工报销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可在备案地一级及以上已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且支持门诊统筹报销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同时保留沈阳市门诊统筹就医待遇(“临时外出就医” 人员不享受异地职工门诊统筹待遇) 。具有高血压、糖尿病、透析、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病毒性肝炎、强直性脊柱炎 10 种门诊慢特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在跨省异地已开通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院,享受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待遇 。
沈阳 2024 年医保新政策从缴费、待遇、大额补助、居民医保、异地就医等多方面进行了调整,参保人员需留意这些变化,以便更好地享受医保福利,在就医时合理利用医保政策,减轻医疗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