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病救助政策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通过统一救助对象类别、明确费用保障范围、合理确定救助水平等措施,构建起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 救助对象:涵盖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也按相应类别给予救助。
- 参保资助: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特困人员、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获全额资助;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则按 75% 给予资助。
- 费用保障范围: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救助费用主要覆盖定点医药机构的住院费用,以及慢性病需长期服药、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也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 救助标准: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取消起付标准;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起付标准按不高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5% 确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 10% 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按 25% 确定。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起付标准的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比例救助。特困人员、孤儿全额救助;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不低于 70%;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 65% 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不低于 50%。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仍超当地防止返贫监测收入标准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50%。
- 经办服务:已认定的 6 类对象,可在统筹区内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 “一站式” 服务、“一窗口” 办理、“一单制” 结算。经基层首诊转诊至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实行 “先诊疗后付费”,免除住院押金。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执行户籍地所在统筹地区救助标准;未按规定转诊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四川省大病救助政策通过多方面举措,为困难群众减轻医疗负担,若您或身边人符合条件,可按规定申请,以享相应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