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个人账户的资金是可以转移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转移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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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职工医保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另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明确个人账户资金可随医保关系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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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内容
包括个人账户的累计金额,但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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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医疗保险待遇不可直接转移,转移后需在新的参保地重新享受当地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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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区对年龄有限制(如男性50周岁以下、女性40周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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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移流程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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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需提供转入地社保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职工个人养老保险手册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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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到转入地社保中心的个人账户科或关系科办理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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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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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接收地明确不接收个人账户余额,可凭相关资料申请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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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存在未清算的医疗费用,需先完成结算或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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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移后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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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资金 :划转至新参保地后,原参保地医保关系终止,但个人账户资金可继续使用或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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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 :累计计算,不因转移而中断。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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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限制 :需在原参保地终止医保关系后3个月内办理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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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共济 :部分地区(如广西)支持将个人账户资金转入近亲属的医保钱包,实现跨省共济使用。
以上信息综合了2025年最新政策及权威文件,确保流程与规定符合当前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