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用于支付家庭成员的相关费用,具体规定如下:
一、共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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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对象
可用于支付参保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的个人自付费用,包括门诊、住院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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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范围
限支付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费用,以及城乡居民医保、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二、操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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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跨省共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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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可通过医保钱包向异地参保家庭成员转账,实现个人账户资金跨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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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共济人需在异地参加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且处于正常参保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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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定家庭成员
- 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绑定配偶、父母、子女,选择身份证号完成绑定。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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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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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共济人无法使用共济人的医保卡就医,需使用本人医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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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失医保卡需本人办理,他人代办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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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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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限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使用,住院、门诊重症等专属待遇不可共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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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账户不可用于职工医保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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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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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就医 :若家庭成员在参保地已开通个人账户跨省共济,参保人可通过医保钱包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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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承担比例 :个人账户资金仅覆盖政策范围内自付部分,超出部分需自费。
以上政策自2023年4月25日起实施,河北省通过医保钱包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的跨省共济,处于全国领先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