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目录内自付部分
医保累计个人负担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因发生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在医保报销后由个人承担的费用部分(即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金额。超过该金额的部分,允许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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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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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自付部分超过 15,000元 时,可申请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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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上限为 80,000元 ,即最多可扣除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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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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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一方均可申请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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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的医药费用支出可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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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时间
- 在次年 3月1日至6月30日 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完成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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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 若已通过商业重大疾病保险获得理赔,且理赔金额属于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可叠加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例题说明:
某纳税人在2023年累计医保自付部分为25,000元,2024年又产生10,000元自付费用。2025年汇算清缴时,其可扣除金额为80,000元(25,000+10,000),无需再扣除剩余的5,000元。
(注:以上内容综合国家税务总局及权威机构发布的政策文件整理,确保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