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保二次报销规定:
二次报销是指参保人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对个人自付部分超过一定金额的费用进行再次报销。天津医保二次报销主要针对重特大疾病和部分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个人自付部分超过一定标准的费用。
1. 二次报销的对象
-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达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的人员。
- 部分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指享受医疗补助的人员。
2. 二次报销的标准
- **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住院医疗救助等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在2万元(含)以上的费用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救助比例为50%,每年救助1次,救助金额最高10万元。
3. 二次报销的流程
- 数据提取:市医保局提取符合条件的医疗费用情况,并转发相关信息给区医保局等部门。
- 情况核查:街道(乡镇)组织救助对象填写申请表,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相关部门。
- 审核汇总:区医保局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进行审核,并上报市医保局等部门。
- 资金发放:市医保局等部门汇总各区救助情况和救助金额后,函送市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将资金拨付相关部门,发放给救助对象。
4. 二次报销的条件
- 参保人需在天津市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报销。
-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后,城镇居民支付的费用超过天津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范围。
- 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农村居民支付的费用高于天津农村居民的年人均纯收入。
5. 二次报销的比例
- 不低于百分之五十。具体标准如下:
- 600-800元,报销40%。
- 800-1000元,报销50%。
- 1000-3000元,报销60%。
- 超过3000元的部分,报销70%。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政策和流程还需以当地社保局的规定为准。如果您有具体问题,建议直接咨询当地社保局或相关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