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结余留用资金的相关规定如下:
- 政策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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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节约的医保资金,给予医疗机构结余留用的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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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医疗机构合理用药,优先使用中选药品。
- 实施范围 :
- 参加国家组织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协议医疗机构,且需按要求报量并及时签订带量购销合同。
- 结余留用金额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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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中选药品集采前价格核算的金额相比节省的医保资金,按计算公式和比例核定结余留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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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因素:合同完成情况、合同约定采购量、非中选产品使用情况、医疗机构报量、实际使用量等。
- 考核与拨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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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医保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完成约定采购量且考核合格的医疗机构,可按不高于结余测算基数50%的比例留用集采药品医保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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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付:医保经办机构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拨付结余留用资金给定点医疗机构,用于相关人员绩效。
- 管理与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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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并完善相关制度和办法,统一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并加强预算管理、基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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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市属市管医疗机构的具体实施和对县区相关工作的指导监督;县区医保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的具体实施。
- 工作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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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级医保部门督促指导统筹地区在下一年度内完成考核、测算和拨付工作,并向医疗机构说明资金性质和测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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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报量的品种不予拨付结余留用资金。
这些规定旨在通过结余留用资金的政策,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优先使用中选药品,从而降低医保支出,提高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