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生育保险政策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综合了近年来的调整与规范:
一、参保对象与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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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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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需在抚顺市行政区域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且未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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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需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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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比例与账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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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按月或委托银行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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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基金存入专用账户,禁止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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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育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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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与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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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产假98天(含产前检查15天),难产、多胞胎等情形可增加产假(如难产+15天/每多1个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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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用于替代产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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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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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按实际医疗费用分比例支付,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基金支付45%,个人负担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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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标准内费用直接报销,超过部分按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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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重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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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时效
- 职工需在生育后26日内开始休产假,25日前已休完产假的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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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与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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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生育需提前申请,费用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审核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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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职工配偶无业者可领取10天护理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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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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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后生育二孩的职工与一孩待遇一致,包括产假、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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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调整后,生育住院待遇提升至原来的2倍,实现线上实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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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规处罚
- 企业未按时缴费或虚报缴费基数,将面临滞纳金(2‰/日)及罚款。
以上政策综合了国家法律法规与地方实际,确保生育职工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建议职工参保单位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职工本人需关注生育相关手续办理流程。